研究生导师调离我单位后,为保证调离导师所带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培养质量,以及实验安全,经化学学科学位分委会、化学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对我单位研究生导师调离后其所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783号)第十八条导师调离学校,应在会同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协商解决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相关事宜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导师调离前需妥善安排研究生后续培养相关工作。

第二条 导师调离前,其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更换导师。若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均要求维持原指导关系,导师和研究生双方向学院申请,研究生可不办理转导师手续,由原导师继续指导至完成学业。但必须由导师联系一位院内导师,作为其研究生的合作导师,负责该研究生的培养和安全等相关事宜,导师、合作导师、研究生和学院四方签署协议。

第三条 若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导师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副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完成转导师手续。

第四条 若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导师申请,原导师不同意,为保障研究生利益,研究生本人可将申请直接上交至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化学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权主管副院长代原导师签字,再经拟转入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完成转导师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化学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本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如本规定有与学校或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相违背,以学校或研究生院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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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